兴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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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满意度:
基本信息
基本编码: | 010324000000 | ||
实施编码: | 4503250000000007855335000012500400000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律授权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承办机构: | 兴安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容缺受理: | 是 |
容缺时限: | 1 | 容缺补正方式: | 邮政寄递、其他方式、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实施对象: | 个人 |
实施对象性质: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层级: | 县级 | 通办范围: | 跨市通办 |
数量限制: | 1 | 办理公示: | 现场公示 |
年检或年审: | 不需年审或年检 | 办理进度查询: | 网上查询 电话查询 |
进度查询网址: | http://www.gxcrj.com | 进度咨询电话: | 07736775817 |
结果名称: | 往来港澳通行证、前往港澳通行证 | 结果样本: | 点击查看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现场核验送达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 | 承诺办结时限 | 7 |
办理地点: | 兴安县银杏广场东侧兴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 | 办理窗口: | 57、58号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 (夏季)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冬季) | ||
交通指引: | 兴安县银杏广场东侧兴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 | ||
监督电话: | 07736775802 | 咨询电话: | 07736775817 |
联办机构 (牵头单位): |
无 | 联办机构 (配合单位): |
无 |
运行系统: | 全国出入境办证系统 |
设定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 年12 月25 日公安部公布)第十二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无子女的父母均60周岁以上,需要其前往照料的; (五)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 (六)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
权限划分
根据《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审批。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
第一章 受理
一、受理部门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第二章 审批签发
一、 审批签发部门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第三章 制证
一、 制证部门
往来港澳通行证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签注由有审批签发权限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制作。
不具有审批签发权限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经报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在有审批签发权限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导下制作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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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受理市区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同时审核、审批本市所辖各县及各城区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批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并负责制作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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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根据《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四条相关规定,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 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证要求 | 是否容缺 | 样表(空表) 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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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前往港澳通行证 | 填写完整并粘贴有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规格40×30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填写完整并粘贴有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规格:40×30mm)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一式两份,粉红色和白色) 填写完整并粘贴有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规格:40×30mm)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一式两份,浅蓝色和白色) 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制证相片一张 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 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 港澳关系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港澳关系人的外国护照 港澳关系人的香港签证身份书复印件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申请人的结婚证明 配偶同意其以家庭团聚为目的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声明 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或结婚公证 《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偕行子女由即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亲子鉴定结果 父母人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证明 父母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港澳关系人的结婚证明 父母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 港澳子女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声明 申请人由定居港澳的父亲或者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 内地母亲或者父亲的居民身份证 内地母亲或者父亲的居民户口簿 父母的结婚证明 填写完整的《亲子鉴定申请表》(附申请人及监护人的各一张两寸彩色照片) 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 原件 | 否 | 1 | A4纸 | 否 | |||||
2 | 申请表格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否 | 下载 |
特殊审批环节
该办件事项暂无特殊审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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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该办件事项暂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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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二、审查方式:面见询问。标准如下:
审批部门在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三个月前对申请人及其港澳关系人进行面见和询问,现场采集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面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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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流程图 |
1、前往港澳通行证流程图.docx(点此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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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 收费 |
收费标准 | 收费标准 前往港澳通行证 40元/证 往来港澳通行证 80元/件 一次有效签注 15元/件 二次有效签注 30元/件 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签注 80元/件 一年(不含)以上,两年(含)以下多次有效签注 120元/件 两年以上,三年(不含)以下多次有效签注 160元/件 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 240元/件 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支付方式 | 现金支付 |
收费依据 | 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预约办理
是否预约 | 可预约 |
预约电话 | 07736775817 |
微信预约公众号 | 桂林公安出入境 |
网上预约网址 | http://www.gxcrj.com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未满16周岁的内地居民如何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 答: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并提交:1、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需提交本人户口簿2、监护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等)3、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2. 桂林市居民是否可以申请港澳“个人旅游”签注? 答:不可以,桂林现阶段尚未开通港澳自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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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实施内容;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初审申请材料,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依法收取行政许可费用。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颁发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的形式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依法加强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内部监督和对被行政许可人的事后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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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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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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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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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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