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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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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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基本编码: | 010481100200 | ||
实施编码: | 4503250000000007855378000010481100200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律授权 |
实施主体: | 工商质监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承办机构: | 兴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界首所、严关所、车船所、高尚所、溶江所、漠川所。 |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容缺受理: | 是 |
容缺时限: | 2 | 容缺补正方式: | 其他方式、现场补正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实施对象: | 向兴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自然人。 |
实施对象性质: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层级: | 县级 | 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现场公示 |
年检或年审: | 不需年审或年检 | 办理进度查询: | 网上查询 电话查询 |
进度查询网址: | WWW.xazf.gov.cn | 进度咨询电话: | 0773-6226839 |
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 | 结果样本: | 点击查看 |
送达方式: | 现场核验送达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承诺办结时限 | 3 |
办理地点: | 兴安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化新城6楼) | 办理窗口: | 界首所、严关所、车船所、高尚所、溶江所、漠川所窗口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
交通指引: | 乘坐8、9、10、11、17路公交车到银杏广场 | ||
监督电话: | 0773—6098513 | 咨询电话: | 0773-6226839 |
联办机构 (牵头单位): |
无 | 联办机构 (配合单位): |
无 |
运行系统: | 广西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全区政务服务标准化数据综合管理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业务系统。 |
设定依据
【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权限划分
1.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起施行。1987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四条、第五条: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 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所(以下简称工商质监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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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住所在兴安县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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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 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证要求 | 是否容缺 | 样表(空表) 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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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工商发〔2016〕31号) | 原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由经营者签名。 | 否 | 下载 | |
2 | 《委托代理人证明》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工商发〔2016〕31号) | 原件 | 否 | 1 | A4纸 | 非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由经营者签名。 | 否 | 下载 | |
3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工商发〔2016〕31号)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复印件 |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 否 | ||
4 |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工商发〔2016〕31号) | 原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由经营者签名。 | 否 | 下载 | |
5 | 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工商发〔2016〕31号)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 否 | ||
6 |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工商发〔2016〕31号)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非必要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时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 否 | ||
7 | 《承诺书》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工商发〔2016〕31号) | 原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 | 否 | 下载 |
特殊审批环节
该办件事项暂无特殊审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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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该办件事项暂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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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1.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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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流程图 |
1、个流程图.docx(点此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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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预约办理
是否预约 | 不可预约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问: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可以变更经营者吗?
答: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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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抽查等方式,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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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权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职权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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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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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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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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